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

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2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2016)内010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内0102执37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长***

员云俊峰

员***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员马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