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4851号
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97元,由原告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