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71号之二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田佳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8日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4元减半收取12352元,由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