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810号

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羊区小南街109号3栋1单元19楼5号。

法定代表人:秦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顶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粲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