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810号
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羊区小南街109号3栋1单元19楼5号。
法定代表人:秦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顶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侘集文创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粲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