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鸿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082号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法定代表人:黄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田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