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082号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法定代表人:黄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田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