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161号
申请人: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2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4000479H。
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14395132G。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申请人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