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5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