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5162号
原告: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A区7幢26号。
法定代表人:殷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祥商贸)与被告成都威尔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兴瑞祥商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