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保79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5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根据本院(2021)川01民终2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帐户(5116××××4712)。冻结限额2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何开元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