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2执1211号之二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受理了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4746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5月11日做出裁定查封登记在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做出限制消费令。现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资产,申请人申请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602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钟超
审判员 程兵
审判员 曾华
书记员 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