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5民终334号
上诉人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明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索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宾明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2.改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货款人民币704856.885元;3.改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逾期支付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上诉人清偿之日之,截止2020年5月7日,四川索安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0181.68元);4.改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5.由四川索安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未与四川索安公司办理结算从而认定宜宾明象公司与四川索安公司的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与《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的约定,四川索安公司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完工后两个月内付清,建设总包未付款是例外情形,合同条款里也考虑到买方如未收到建设方的资金,可能造成支付困难的因素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例外情形,四川索安公司支付材料款的时间可以顺延。本案所涉工程在2019年8月27日就完工,支付工程款时间在完工后两个月内即2019年10月27日,时间条件成就了;2.根据四川索安公司庭审的陈述和申请调取的证据,四川索安公司分包施工的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款共计5400000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工程完工,四川索安公司受领工程款共计4070000元,占总款75%,截至2020年1月21日,四川索安公司受领工程款共计4270000元,占总79%。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上还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上都已经成就;3.四川索安公司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和解协议书》认可的结算金额为1800000元。在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下四川索安公司未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给付工程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履行工程价款与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索安公司答辩称,1.依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本案合同并不是单纯买卖合同,是一个安装合同或者是附安装义务的买卖合同,宜宾明象公司应当负责管材安装,四川索安公司负责配合(比如管沟开挖等),证实因为合同性质的内容同普通买卖的区别才有了付款条件的约定;2.案涉合同的第五条,对四川索安公司和宜宾明象公司支付款项具有明确的两个付款条件,针对第一个付款条件,直到现在也没有达成,宜宾明象公司以具有任波签字的出库单作为款项主要的依据是不合法的,入场的材料并不代表实际使用的数量,双方结算后形成的结算金额才能作为支付依据,宜宾明象公司既无法提供双方完成结算的资料也没有申请法院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针对第二个付款条件,案涉项目工程在完工之后,交由总包方进行结算,但因为疫情原因结算工作尚未完成;3.四川索安公司从未阻止两个付款条件的实现,针对结算,四川索安公司多次去函,要求宜宾明象公司对实际使用的数量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税费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进行切实结算,但宜宾明象公司都予以拒绝。关于第二个支付条件,一审中总包方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因为疫情,结算没有完成,而现在案涉项目正在审计结算中,支付条件并未成就;4.宜宾明象公司在上诉状提及《和解协议书》确定案涉工程款为1800000元,四川索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这份证据的原因并不是承认相应的结算款项,而是向法院说明出具《和解协议书》原因以及向宜宾明象公司支付370000元款项的事实。
宜宾明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货款人民币1074856.885元;2.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3、由四川索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宜宾明象公司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货款人民币704856.885元;2.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逾期支付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四川索安公司清偿之日止(截至2020年5月7日,四川索安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0181.68元,即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以所欠货款1074856.885元为本金按2%月利率计算为116084.54元;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以所欠货款704856.885元为本金按2%月利率计算为14097.14元)3.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宜宾明象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4.由四川索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宜宾明象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钢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管件销售;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工程管理服务;贸易代理;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索安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理照明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工程承管理服务;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上门维修;消防评估;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铁十二局与四川索安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中铁十二局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项目经理部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四川索安公司;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为:1.消防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紧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电话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室外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2.消防水系统(喷淋、消防栓、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室外项目所有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3.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详见施工图纸说明、甲方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及国家、地方规范、规定、招标文件等设计的全部施工内容;4.承包范围内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归类、签字手续完善均有乙方负责,并配合中铁十二局资料归档整理及移交;分包工程工期自2018年6月10日开工,至2019年1月25日竣工;建设单位对中铁十二局验工计价后,每月支付金额为核定工程量的80%,当进度款付至签约合同金额对应部分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中铁十二局与业主单位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完毕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最后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建设单位返还中铁十二局质量保证金后,扣除应由四川索安公司承担的相应保修费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018年10月28日,四川索安公司与宜宾明象公司签订《工程材料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四川索安公司从宜宾明象公司购买“天原”牌PVC-O管材、配套管件等产品,用于翠屏区五粮液机场建设项目;管材、管件数量、单价、金额如下表:(供货过程中数量有变动的,以管件、管材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金额按下表含税单价结算,含税单价指16%增值税)PVC-O给水管,规格DN6301.6MPa,数量30.46m,不含税价1826元,含税单价2118元,含税金额64519.53元;PVC-O给水管,规格DN3151.6MPa,数量1003.83m,不含税价463.35元,含税单价537.49元,含税金额539552.01元;PVC-O给水管,规格DN2501.6MPa,数量2755.65m,不含税价291.47元,含税单价338.11元,含税金额931707.67元;PVC-O给水管,规格DN2001.6MPa,数量272.42m,不含税价186.23元,含税单价216.03元,含税金额58850.98元;PVC-O给水管,规格DN1601.6MPa,数量398.79m,不含税价118.95元,含税单价137.98元,含税金额55026.08元;PVC-O给水管,规格DN1101.6MPa,数量499.68m,不含税价58.46元,含税单价67.81元,含税金额33883.87元;闸阀,规格DN3151.6MPa,数量7个,不含税价1432.69元,含税单价1661.92元,备注不计价;钢塑法兰,DN3151.6MPa,数量14个,不含税价379.98元,含税单价440.78元,备注不计价;此管材单价含配套管件、配件和安装费用(配套管件包含直接、弯头、蒙板、三通、胶圈、专用胶水等配套物品);此管材单价包含7个DN315闸阀和14个DN315钢塑法兰不计金额,超出此数量按上表含税单价结算;此管材单价不包含其他规格闸阀、球阀、排气阀、排泥阀、水表、水龙头等设备;如四川索安公司人为因素损坏管件,由四川索安公司自行承担损失;宜宾明象公司向四川索安公司提供的“天原”牌给水用抗冲抗压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管道产品质量标准为:CJ/T445-2014IDTIS016422;2006;其他配套产品按相应的国家标准验收;宜宾明象公司提供的“天原”牌给水用抗冲抗压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管道及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质保期限从四川索安公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届满730日止;在保质期内若出现爆管、漏水等质量问题,宜宾明象公司应在3小时内回应到达现场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否则四川索安公司有权另行安排人员前来处理,其合理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四川索安公司须使用宜宾明象公司统一制作的订货单(一式四联,宜宾明象公司销售、财务、库房各一联,四川索安公司一联),并准确和工整填写四川索安公司单位名称、所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货时间、收货地点及收货人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本合同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四川索安公司指定经办人员,当符合前述规范的订货单送达乙方指定经办人员,经乙方盖章签字确认后生效;产品应在交货时当面点收交清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规格、数量、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材料、颜色及其他标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提货人)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乙方查证确属乙方原因所致的,对不符合订单产品视具体情况实行退货或换货;对所差数量予以补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提货人)姓名:任波,电话号码×××21,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902××××;货款结算和支付方式为:甲方预先付100000元定金,按照双方确定的数量和日期供货;每个月下旬甲方向总包单位申报提交当月产值,总包单位支付该款项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项目完成后双方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并在完工后两月内付清所有材料款,但若因建设、总包未向甲方支付款项,则支付时间顺延,甲方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有效账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货款直接支付乙方任何人员,否则,视为乙方未收到货款,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利息以应付金额的2%按月计算;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因延误工期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依本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若对另一方通知持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接受该通知的内容;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均由违约方负担;律师费用的计算以《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为准;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友好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应向本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管材的全部安装工程由乙方组织完成,甲方的管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须安排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管材施工中的管沟开挖、回填、管材固定等由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甲方负责完成,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施工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合格)。 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宜宾明象公司按约向四川索安公司送货。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天亿新材-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编号0000886),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522米,备注:27根;DN250胶圈,数量87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6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890),主要载明:闸阀,型号DN315,数量7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8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55),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315,数量2个,备注钢塑;异形三通,型号DN250,1个,备注钢塑;活套法兰,型号DN250,数量2个,备注:钢塑;等径三通(带盘),型号DN250,数量2个,备注钢塑;闸阀,型号DN250,数量5个;盲板,型号DN315,数量1个;盲板,型号DN315,数量2个;螺栓,型号20×100,数量110套;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2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22),主要载明:垫片,型号DN250,数量12张;垫片,型号DN250,数量1张;密封圈,型号DN350,数量60个;PVC-O给水管,型号DN315,数量360米;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3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21),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504米,备注:54根;密封圈,型号DN250,54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3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28),主要载明:钢双承弯头,型号315×90º,数量5个;钢三承三通,型号315,数量5个;钢平承,型号315,数量14个;钢三承三通,型号250,数量5个;钢二承一平三通,型号250×110,数量13个;钢双承弯头,型号250×9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4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42),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6301.0MPA,数量6米,备注:1根;胶圈,型号DN630,数量1张;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7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74),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3151.6MPA,数量288米;PVC-O给水管,型号DN1601.6MPA,数量198米;PVC-O给水管,型号DN1101.6MPA,数量198米;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675),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385米;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198米;胶圈,型号250,数量70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1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664),主要载明:盲板,DN150,数量2个;垫片,型号DN160,数量2个;螺栓,型号22×100,数量16套;90°弯头AGB,型号DA110,数量1个;等径三通AGB,数量1个;一体法兰,型号DN200,数量3个;出库日期2018年11月27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747),主要载明:胶圈,型号DN250,数量30个;出库日期2018年12月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696),主要载明:钢塑异径直接,型号DN200×160,数量1个;钢塑异径三通,型号DN200×160,数量1个;钢塑异径三通,型号DN250×160,数量2个;钢塑异径三通,型号DN250×200,数量1个;弯头90°,型号160,数量4个;异径直接,型号160×16,数量2个;弯头90°,型号DN200,数量4个;异径三通,DN200×160,数量1个;弯头90°,型号DN110,数量2个;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372米;PVC-O给水管,型号DN3151.6MPA,数量102米;密封圈,型号DN315,数量17个;出库日期2018年12月3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719),主要载明:钢塑二承一平三通,型号DN315×110,数量1个;钢塑平承法兰,型号DN250,数量6个;钢塑平承法兰,型号DN200,数量1个,胶水,型号P68,数量4瓶;胶水,型号711,数量6瓶;90°弯头,型号DN200,数量2个;90°弯头,型号DN160,数量4个;90°弯头,型号DN110,数量6个;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4个;一体法兰,型号DN200,数量1个;出库日期2018年12月10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723),主要载明:钢塑三平三通,型号315×11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8年12月1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807),主要载明:盲板,型号DN110,数量1块,备注加工20-50管;球阀,型号DN25,数量1个;球阀,DN150,数量1个;丝杆,型号DN50,数量1个;螺栓,型号16×80,数量8个;螺栓,型号22×80,数量32套;钢塑活套法兰DN250,数量10个;出库日期2018年12月1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777),主要载明:胶圈,型号DN250,数量40个;90°弯头,型号DN110,数量10个;等径三通,型号DN110,数量6个;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8个;PYC异径直接,型号DN160×110,数量8个;AQR异径直接,型号DN200×160,数量1个;胶水,型号P68,数量3瓶;胶水;型号711,数量6瓶;出库日期2019年1月1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198),主要载明:PVC-O给水管,型号DN2501.6MPA,数量240米;PVC-O给水管,DN2001.6MPA,数量54米;PVC-O给水管,DN1601.6MPA,数量180米;PVC-O给水管,DN1101.6MPA,数量378米;密封圈,型号DN200,数量9个;密封圈,型号DN250,数量40个;出库日期2019年1月23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951),主要载明:90°弯头,型号DN110,数量40个;90°弯头,型号DN160,数量10个;等径直接,型号DN110,数量10个;钢塑90°弯头,型号DN250,数量6个;钢塑活套法兰,型号DN20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5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936),主要载明:钢塑二承一平三通,型号DN250×160,数量1个;钢塑活套法兰,型号DN205,数量2个;螺栓,型号20×100,数量72个;螺栓,型号20×150,数量24个;螺栓,型号16×30,数量48个;垫片,型号DN315,数量2张;垫片,型号DN200,数量4张;垫片,型号DN160,数量6张;等径三通,型号DN110,数量1个;钢塑异径三通,型号DN315×110,数量1个;异径直接,型号DN200×110,数量1个;90°弯头,型号DN160,数量15个;活套法兰,型号DN160,数量6个;异径三通,型号DN200×160,数量2个;90°弯头,型号DN110,数量15个;钢塑90°弯头,型号DN250,数量2个;钢塑活套法兰,型号DN250,数量4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8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939),主要载明:钢塑异径三通,型号DN250×110,数量1个;90°弯头,型号DN200,数量1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10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959),主要载明:二承一平三通,DN250×110,数量9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1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852),主要载明:钢塑活套法兰,型号DN315,数量3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12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865),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4个;活套法兰,型号DN16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2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748),主要载明:异径直接,型号DN200×110,数量1个;钢塑承口法兰,型号DN250,数量4个;垫片,型号DN250,数量4片;螺栓,型号20×100;闸阀,型号DN15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3月26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042),主要载明:钢塑弯头45°,型号DN250,数量7个;密封圈,型号DN250,数量50个;PVC-O给水管,DN2501.6MPA,数量300米(备注:50根);出库日期2019年4月4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139),主要载明:钢塑法兰,型号DN315,数量2个;活套法兰,DN110,数量4个;活套法兰,DN160,数量5个;PVC-O给水管,DN1601.6MPA,数量96米;胶圈,DN315,数量8个;PVC-O给水管,DN3151.6MPA,数量18米;出库日期2019年9月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147),主要载明:胶圈,型号DN250,数量40个;出库日期2019年4月11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972),主要载明:双承直接,型号DN63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4月16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25),主要载明:胶水,型号P68,数量2个;胶水,型号711,数量4个;正三通,型号DN110,数量1个;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3套;垫片,型号DN110,数量3块;出库日期2019年4月17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54),主要载明:钢塑弯头90°,型号DN250,数量1个;出库日期2019年4月18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22),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3套;垫片,型号DN110,数量3片,出库日期2019年4月16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61),主要载明:盲板加工,型号DN160,数量1个;外丝直接,型号DN50,数量4个;钢球阀,型号DN50,数量2个;垫片,型号DN200,数量1张;垫片,型号DN160,数量5张;垫片,型号DN110,数量6张;螺栓,型号20×80,数量68套;螺栓,型号16×80,数量48套;直接,型号DN110,数量2个;弯头90°,型号DN110,数量4个;正三通,型号DN110,数量2个;盲板,DN160,数量2个;盲板,型号DN200,数量1个;盲板,型号DN11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4月1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102),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4套;螺栓,型号DN16×100,数量32;垫片,型号DN110,数量3片;出库日期2019年4月19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73),主要载明:排气阀,型号DN110,数量3个;哈夫节,型号DN250,数量2个;出库日期2019年4月22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548),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11套;胶水,P68,数量1瓶;胶水,型号711,数量3瓶;出库日期2019年5月6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0510),主要载明:活套法兰,型号DN110,数量2套;螺栓,型号16×100;异性直接,型号DN160×110,数量1个;哈夫节,型号DN200×300,数量1个;垫片,型号DN110,数量2片;出库日期2019年6月3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427),主要载明:盲板,型号DN110,数量13块;盲板,型号DN160,数量4块;出库日期2019年6月28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宜宾明象公司出具《出库单》(编号0001381),主要载明:等径直接,DN110,数量1个;出库日期2019年6月30日。任波在该出库单收货人一栏签名。 后四川索安公司未向宜宾明象公司付清货款,宜宾明象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宜宾明象公司与四川索安公司签订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宜宾明象公司向四川索安公司提供货物后,四川索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宜宾明象公司支付货款。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第五条货款结算和支付方式第一款约定“……每个月下旬甲方(四川索安公司)向总包单位申报提交当月产值,总包单位支付该款项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宜宾明象公司);项目完成后双方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并在完工后两月内付清所有材料款,但若因建设、总包未向甲方支付款项,则支付时间顺延,甲方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以及中铁十二局宜宾机场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载明:“由我部承建的“宜宾机场迁建工程航站区配套工程项目”目前结算正在办理,审计结算工作没有完成,特此证明。”本案中,虽然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8月27日完工并于2019年11月1日竣工验收,但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中铁十二局,并未与四川索安公司办理结算,宜宾明象公司与四川索安公司约定的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宜宾明象公司诉请四川索安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对于宜宾明象公司诉请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50元,由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成就了应当支付多少案涉货款? 针对焦点1.即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项目完成后双方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并在完工后两月内付清所有材料款,但若因建设、总包未向甲方支付款项,则支付时间顺延,甲方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有两个明确的条件,第一是否进行结算的问题。本案无论是宜宾明象公司出具的《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翠屏区五粮液机场项目物资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四川索安公司提交的《关于宜宾机场总坪管道材料及设备结算的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和解协议书》来看,双方均就结算产值进行磋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形成结算书。针对第二个付款条件,案涉项目工程在完工之后,总包方是否将案涉工程款项向四川索安公司支付的问题。本案宜宾明象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总包方已经向四川索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070000元,占总款79%,并未支付完毕案涉工程的全款。本案所涉工程总包方中铁十二局并未与四川索安公司办理结算也未支付完毕所涉工程全款。宜宾明象公司与四川索安公司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宜宾明象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2.即应当支付多少案涉货款的问题。 虽然四川索安公司出具其签章的《和解协议书》载明案涉工程产值确认工程总产值1800000元尚欠宜宾明象公司630000元。但是宜宾明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的金额为704856.885元。故本院认为,因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具体金额应当依据双方结算为准。 综上所述,上诉人宜宾明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宜宾明象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中铁十二局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清单。庭审中提交证据《调查令回执》《调查令回执附件》一组,中铁十二局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项目出具的《调查令回执附件》内容概括为:1.四川索安公司分包施工的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款共计5400000元;2.截至2019年8月20日工程完工,四川索安公司受领工程款共计4070000元;3.截至2020年1月21日,四川索安公司受领工程款共计4270000元,拟证明:四川索安公司(宜宾明象公司一审起诉的次日)收到分包方79%项目工程款,四川索安公司未按约定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给宜宾明象公司,四川索安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 四川索安公司质证意见是: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汇款单中载明的款项予以认可,四川索安公司在一审过程中确实已经收到了总包方4000000余元,但是收到的4000000余元并不是给宜宾明象公司一家公司,还包括劳务和其他施工方;2.宜宾明象公司多次陈述5个工作日的问题,直到现在宜宾明象公司也没有给四川索安公司提供的当月的施工量,导致四川索安公司没有办法结算,四川索安公司最终是以图纸向甲方办理结算。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可以反映四川索安公司分包施工的宜宾机场航站区配套工程款共计5400000元,截至2020年1月21日,四川索安公司受领工程款共计4270000元,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铁十二局向四川索安公司支付79%项目工程款。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5元,由上诉人宜宾明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彭晓烽 审 判 员 龙 雨
法官助理 梅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