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595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