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595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