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837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332。
负责人:李国华。
被告: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div>
被告: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iv>
被告: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iv>
被告:北京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006v>
被告:河北雄安功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南关村金容南街110号
被告:周超峰,男,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阜新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功成建筑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功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周超峰、阜新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慧聪
书记员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