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4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F02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杰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对讼争工程维修事实及维修费用数额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龙耀公司从未履行维修涉案工程漏水等问题的通知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尽到通知义务,杰新公司享有抗辩权。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龙耀公司应向杰新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因杰新公司不知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履行维修责任,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过错不应直接由杰新公司承担。2.原判决直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估算的维修费用认定涉案工程维修金额错误。首先,龙耀公司未自行修理也未委托他人修理,涉案工程屋面漏水维修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未达到支付条件。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维修费用仅是估算,不足以直接作为维修金额的定案依据。(二)龙耀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龙耀公司明知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维修问题却放任那么多年,导致涉案工程出现严重的保温棉腐蚀脱落。龙耀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对工程存在质量的部分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由杰新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正确。首先,杰新公司负有维修义务。本案《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十年。本案的事实是厂房钢结构工程2011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从该时间开始计算维修期,保修期尚未届满。其次,《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杰新公司抗辩认为,龙耀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其不知需要承担维修义务。该抗辩不能成立。在本案诉讼过程,维修义务已是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问题,杰新公司诉讼中应当知道,但其未诚信履行义务,而是以不知应履行维修义务进行抗辩,有违诚信。第三,本案诉讼过程中,杰新公司未正确对待义务,而是抗辩不承担责任,已是达到了未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条件。龙耀公司有权委托其他人员维修。第四,《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福建方成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而出具的,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无明显不当,杰新公司亦未能提供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的依据。原判决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杰新公司应承担420119元修复费用,依据充分。
综上,杰新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