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7420号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6920G。
法定代表人:罗贯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司苒,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0116。
法定代表人: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贯路桥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新钢结构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贯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罗司苒,杰新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王雪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贯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杰新钢结构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宏贯路桥公司造成的损失68813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案外人中铁十局集团海外工程分公司因建设A109工程和KK工程的需要,与宏贯路桥公司签订了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由宏贯路桥公司按照中铁十局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做钢梁箱主件、标准件、紧固件。宏贯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与杰新钢结构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约定由宏贯路桥公司提供原料和图纸,杰新钢结构公司生产A109工程和KK工程所需要的全部钢箱梁,宏贯路桥公司已经向杰新钢结构公司支付加工费用。后杰新钢结构公司加工的钢箱梁发往工地肯尼亚,因预拱度未达到图纸要求,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延期。为了节约成本,对于无法整改的部分钢箱梁,由宏贯路桥公司重新购买并提供材料给杰新钢结构公司,杰新钢结构公司予以重做。
杰新钢结构公司未按照图纸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违约行为,给宏贯路桥公司造成如下损失:1、宏贯路桥公司为重做购入原材料花费483242元。2、宏贯路桥公司因A109工程和KK工程钢箱梁质量问题分别被中铁十局公司扣除10万元、5万元质量处罚款,合计15万元;3、宏贯路桥公司管理人员罗贯虹和谢华标为整改质量问题的出差费用29896元和技术人员吴永斌出差整改KK工程钢箱梁的工资25000元。上述损失合计688138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宏贯路桥公司的损失,杰新钢结构公司应予赔偿。故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杰新钢结构公司辩称:1、杰新钢结构公司不存在未按照图纸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违约行为。加工图纸是宏贯路桥公司提供的,每个构件加工制作图上有长、宽、高,螺栓位置,孔径大小,布局等技术要求。本案中,宏贯路桥公司如果要求构件加工制作形成圆弧,宏贯路桥公司应当作出设计并明确向杰新钢结构传递技术要求,这种设计要求信息的传递,应当与长、宽、高等技术要求所体现出来的一样形式,体现在加工制作图中,如果没有体现或者体现的方式不足以使得杰新钢结构公司知道应当知道,则不足以认定宏贯路桥公司已经为杰新钢结构公司作出技术要求的提示义务。宏贯路桥公司提供的加工制作图纸中,只在一张图中,有一个不显著的图形,这个图形与构件加工制作图显然不同,该图形底下一行字“FLGURENOTINSCALE”中文是测量图的意思。该图形只占图纸的其中一小部分,图纸的其他图形没有弧度的技术要求和参数,而且,该图形是构件加工制作完成的组装后的测量参数,其中的参数也没有整体弧度参数,更没有单个构件的弧度参数,所能看到的仅仅是组装之后的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垂直距离75mm。该图与其他的构件加工Z制作图对比,是整体组装的测量参数,不是单体构件的加工技术要求,是安装效果图。《外协加工合同》第2.2条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加工。”但是,所有的构件加工制作图的技术要求项下,是没有弧度这个技术要求。据此,杰新钢结构公司加工的构件参数,与技术要求一致,杰新钢结构公司显然不存在违约的事实。
2、宏贯路桥公司与杰新钢结构公司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及验收过程中,主观上都没有弧度的技术要求。Kk图4加工制作图显示,构件长度10600mm,宏贯路桥公司重新出图的长度增加到10615mm。这是加工出弧度的需求,如果以原图10600mm加工弧度,三块构件组装不出完整无缺的圆拱。这一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宏贯路桥公司设计的时候,其自身没有考虑到该技术要求。KK图4显示,加工制作的构件,上边长度与下边长度完全等长,均为10600MM。但是,整改后重新出图的构件上边长度10615MM,下边长度10594MM,上下两边长度不一样。通过对比,原图的技术要求是上下两边是等长的,更进一步证明宏贯路桥公司主观上没有圆弧的技术要求。
3、《外协加工合同》质量要求第7.3条约定:“甲方有权派代表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监造和包装情况等进行监督。”第7.4条约定:“本合同实行停工待检制度,由甲方代表对约定的各停工待检点进行现场见证。”第7.5条约定:“甲方代表的检验采取审查乙方的检验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至合格。”另外,《外协加工合同》第8.3.1条约定:“加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将全部定做物制作完毕,甲方派员到乙方场所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经过工程量结算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金额的发票及产品检验合格单,甲方收到并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除质保金外结算总价格的剩余款项后方能提货。”很显然,宏贯路桥公司在制作、验收、预拼装过程中均参与监督、验收。但是,宏贯路桥公司在以上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再一次证明,宏贯路桥公司提供的构件加工制作的技术要求,本身就没有技术要求对应的弧度。否则,加工制作过程中十几道程序下来,宏贯路桥公司早就发现或应当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通过结算单可以证明,问题整改中是没有涉及到弧度。另外,根据宏贯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重新发货是一百多吨的钢铁,原来替换下来的材料当废铁卖也可以卖到一顿两千多元的价格,这个应当抵扣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宏贯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杰新钢结构公司要求保留向宏贯路桥公司主张所欠整改期间的加工费、整改费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鉴于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提出异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宏贯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承揽合同二份、外加工合同一份,A109钢箱梁结算单,可以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及结算事实;宏贯产品质量监察情况反馈单、钢箱梁质量问题通知函,肯尼亚KK项目钢箱梁质量问题处理通知函,函(付款函、整改函、重做函),图纸(包含整改前、整改后的图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肯尼亚KK项目生产采购计划(外协-杰新)及文件收发登记表,可以证明双方发生争议后之间的信函沟通往来情况,上述信函有杰新钢结构公司“李永森、张丽芹”签收,应视为已送达对方;重新加工的原材料材料购入清单及费用,销售发货单、宏贯路桥公司采购入库单、出库单、付款申请单、转账凭证、差旅费审批报销单,可以证明宏贯路桥公司为重做购入材料花费了483242元(含17%的增值税)及罗贯虹出差花费差旅费29896元、吴永斌出差花费差旅费25000元的事实;关于扣除A109项目钢梁加工款及付款建议的请示和钢箱梁质量问题处罚通知,可以证明宏贯路桥公司因钢箱梁质量问题被中铁十局集团海外工程分公司扣除质量处罚款合计15万元的事实。对杰新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供的KK图纸(共23页),A109图纸(共21页)及整改后的图纸9张,可以证明宏贯路桥公司在整改前、整改后提供的施工加工图前后不一致的事实;结算单证明双方已结算;宏贯材料推料明细,宏贯余料(退回)明细表,证明余料已退还给宏贯路桥公司;函一份(共1页),该函为杰新钢结构公司单方制作,且无送达对方的依据,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案外人中铁十局集团海外工程分公司因建设非洲肯尼亚A109桥梁工程和KK桥梁工程的需要,与宏贯路桥公司签订了两份《承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编号:A109-01号、KK-01号),约定由宏贯路桥公司按照中铁十局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做钢梁箱主件、标准件、紧固件。宏贯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与杰新钢结构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0406),约定由宏贯路桥公司提供原料和图纸,杰新钢结构公司生产A109工程和KK工程所需要的全部钢箱梁。之后杰新钢结构公司按宏贯路桥公司提供的原料及图纸进行加工定作。钢箱梁加工完成后,由宏贯路桥公司到杰新钢结构公司提货,并运至厦门港口后远洋运输到肯尼亚工地安装使用。2017年9月宏贯路桥公司接到业主中铁十局集团海外工程分公司提出加工钢箱梁单件预拱度不达标的意见后,宏贯路桥公司与杰新钢结构公司多次协调,并派员外出处理。后因无法整改,宏贯路桥公司再次提供整改后的图纸并重新购置材料由杰新钢结构公司重做,为此宏贯路桥公司为重做购入原材料花费483242元(含17%的增值税)。故宏贯路桥公司要求杰新钢结构公司赔偿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宏贯路桥公司与杰新钢结构就第一次加工的加工费用已于2017年10月结算并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宏贯路桥公司与杰新钢结构公司签订的《外协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杰新钢结构公司应按照宏贯路桥公司提供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宏贯路桥公司第一次提供的图纸与其后面提供的整改图纸不一致,宏贯路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杰新钢结构公司未按照宏贯路桥公司第一次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宏贯路桥公司主张杰新钢结构公司未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举证不能,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宏贯路桥公司自行承担。宏贯路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杰新钢结构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1元,由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华文
人民陪审员  邱宝华
人民陪审员  张毅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赖芳芳
书记员卢晓青(代)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