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0116。
法定代表人: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F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575965699。
法定代表人:黄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联斌,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杰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陈懿乾,被上诉人龙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联斌、兰贵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龙耀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全部由龙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费用420119元款项仅仅是对涉案工程屋面彩钢板现状进行全部拆卸和安装及对钢柱重新刷油漆所需费用。该鉴定意见书显然忽视《质量保修合同》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的约定,即发包人在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派人修理。龙耀公司在工程交付时就发现了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涉案工程经过多年风吹日晒雨淋,至今只是一些抗风钉生锈引起了屋面彩瓦漏水、保温层脱落,但龙耀公司从未通知承包人修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损失显然应由龙耀公司自行承担。现经过长达八年之久龙耀公司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也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一审执意认定质保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都属于承包人的保修合同义务,是根本违背《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条款约定的,也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
二、本案鉴定意见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一审错误地采信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导致错误判决。龙耀公司本欲在厂房屋面安装太阳能面板,本案鉴定意见书完全是鉴定机构应龙耀公司要求将现厂房屋面全部更换再安装太阳能面板的实际需要,作出全部更换屋面彩钢板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鉴定过程”第三项“现场勘查情况”第3小点“屋面漏水现状”:“大部分屋面彩钢板母肋与公肋搭接处、抗台风钉周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锈蚀严重处形成孔洞。现场勘验当天下雨,厂房内可直观看到屋面、水槽漏水,漏水位置主要集中天沟两侧,其他部位有零零星星的漏水,雨水从女儿墙压顶包边掉落处漏到室内。……由于彩钢板漏水保温棉吸水腐烂、损坏、脱落,位置主要集中在屋檐A、D轴两侧,腐烂宽度一侧达7.5米左右,约占总面积25%以上。”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第一项“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分析”第1小点“屋面漏水分析”根本没有丈量钢结构厂房屋面彩钢板漏水锈蚀损坏具体面积数;第2小点“屋面保温棉腐烂脱落分析”:由于彩钢板漏水,水流入彩钢板下层的保温棉,保温棉吸水增重,从而造成保温棉泡水损坏,部分脱落甚至引透大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鉴定意见书的第五部分“分析说明”第一项“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分析”第1小点“屋面漏水分析”与第四部分“鉴定过程”第三项“现场勘查情况”第3小点“屋面漏水现状”显然发生了质的变化,是严重矛盾的,可见鉴定意见书对核心鉴定事实根本没有去客观测量,鉴定人员是仅凭主观臆断进行本案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该做法是严重违背司法鉴定行为规范的,明明鉴定意见书的前半部分表述“保温层的腐烂约占总面积的25%以上”,到了鉴定意见书的后半部分,在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将占总面积的25%直接改为50%以上。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鉴定过程”第三项“现场勘查情况”第3小点“屋面漏水现状”中“大部分屋面彩钢板母肋与公肋搭接处、抗台风钉周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锈蚀严重处形成孔洞。现场勘验当天下雨,厂房内可直观看到屋面、水槽漏水,漏水位置主要集中天沟两侧,其他部位有零零星星的漏水,雨水从女儿墙压顶包边掉落处漏到室内。……由于彩钢板漏水保温棉吸水腐烂、损坏、脱落,位置主要集中在屋檐A、D轴两侧,腐烂宽度一侧达7.5米左右,约占总面积25%以上。”的阐述,是基本符合事实的,但其中关于“腐烂宽度一侧达7.5米左右,约占总面积25%以上”的内容,因鉴定人员懈怠失职没有进行实地精确测量,该部分事实与实际仍有很大的差距,根据杰新公司现场仔细查看,保温层脱落宽度最多不会超过4米,不到总面积的6%(如要修复,只须对该部分抗风钉漏水锈蚀的彩钢板进行更换即可,是根本无须更换全部屋面彩钢板的)。而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鉴定意见”正是根据错误的第五部分“分析说明”第一项“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分析”第1小点“屋面漏水分析”和第2小点“屋面保温棉腐烂脱落分析”进而作出更换全部彩钢板屋面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附件3“现场考察拍摄照片”中“屋面包角脱落损坏”的标注与照片的内容也根本不符。鉴定意见书关于“受鉴工程屋面做法并未按照‘暗扣隐藏式’屋面施工方法”也是完全错误的。另女儿墙压顶包边被台风刮掉是正常的,只要及时告知重新安装上去即可。虽然鉴定意见书对钢柱、钢梁表面进行涂膜厚度测量,并作出“钢柱、钢梁锈蚀修复量为总柱梁面积的30%,按合同和合同的要求进行除锈、涂防锈漆及防火漆”的鉴定结论,但是,钢柱、钢梁表面进行涂膜事项根本不属于工程质量质保范围,防火漆不是杰新公司的合同义务,应由龙耀公司自行施工,也正由于龙耀公司没有上防火漆,所以就更容易生锈。鉴定意见书关于“30%的比例”也是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对鉴定意见书未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一味地采信该漏洞百出且严重失实的鉴定意见书下判,进而导致错误判决。
被上诉人龙耀公司辩称:
一、杰新公司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并且违背事实找借口完全是推脱保修责任。1.杰新公司诉称的“龙耀公司从未通知承包人修理”与事实不符。自发现厂房屋面漏水等问题后,龙耀公司就不间断地催促杰新公司维修,杰新公司前期组织过维修师傅到涉案厂房,维修师傅称厂房安装有问题不好维修。2014年1月27日,杰新公司来龙耀公司处要求龙耀公司先付工程尾款(含质保金)5万元,就把厂房修理好,龙耀公司当日汇了5万元给杰新公司(系龙耀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但杰新公司没有找人来维修厂房。之后,龙耀公司又多次电话催告杰新公司维修,杰新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后来龙耀公司又多次到杰新公司要求其尽快维修,但杰新公司仅口头答应没有实际动作。对于维修问题,龙耀公司催促了杰新公司数次,双方对此问题也谈了数次。2.杰新公司提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的主张于事实和法律相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10年,目前仍在保修期内;从现状来看,目前厂房屋面仍在漏水,屋面保温层腐烂脱落,钢柱钢梁腐蚀严重;从权利主张上看,龙耀公司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杰新公司维修,杰新公司也多次口头承诺会维修。
二、司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对厂房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所确定的修复费用是合理的。1.屋面漏水、屋面保温层腐烂脱落、钢柱钢梁腐蚀等问题的出现是杰新公司在制作安装彩钢板中没有按国家规范要求施工,严重违反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要求。2.彩钢板屋面是整体性结构屋面,是不可能局部维修的。杰新公司没有按国家颁布的规范进行制作安装,材料上偷工减料。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钢柱重新油漆的方案是对柱梁面积的30%进行防锈油漆。钢柱腐蚀是因为杰新公司未依约施工造成厂房严重漏水导致的。造成钢柱深度腐蚀已达不到设计要求,所造成的损失龙耀公司还未向杰新公司提出诉求。
龙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杰新公司向龙耀公司支付钢结构厂房屋面修复费708495元。2.判令杰新公司向龙耀公司提交合同总价款为172万元的建安税务发票。3.判令杰新公司向龙耀公司提交工程内业资料:(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5)分部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6)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12)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4.本案诉讼费由杰新公司承担。一审庭审期间,龙耀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杰新公司向龙耀公司支付钢结构厂房屋面修复费420119元;2.鉴定费72000元由杰新公司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杰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3日,龙耀公司(发包人)与杰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耀公司将坐落于武平县工业园区F02#龙耀玻璃有限公司1#厂房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包工、包料)发包给杰新公司承建(详见图纸资料),按图施工;竣工日期为基础可以吊装后75天;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合同总价(含税)172万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日期为2010年8月3日;……等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等项目,凡属承包人在本合同承担的施工项目,包括主体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以及附属工程均为保修内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屋面防水工程为十年、主体结构工程为五十年、其他工程为五年;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等等。2011年12月24日,案涉1#厂房钢结构工程经验收为合格。案涉屋面防水工程现仍在保修期内。庭审期间,杰新公司对龙耀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屋面修复费用的工程预算书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预算,龙耀公司对案涉工程屋面修复费用申请重新鉴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对案涉工程屋面修复费用重新进行了鉴定,案涉工程屋面修复费用为420119元,龙耀公司垫付鉴定费72000元。该鉴定结论龙耀公司无异议,杰新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结论与本案诉请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涉屋面出现漏水龙耀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龙耀公司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龙耀公司与杰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杰新公司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本案屋面漏水,属杰新公司保修范围且在保修期内,杰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屋面漏水是龙耀公司非合理、非正常使用造成,应由杰新公司进行保修,鉴于双方已出现矛盾纷争,经多次调解未果,再由杰新公司修复案涉屋面漏水工程将会出现更多的纷争,本案屋面漏水工程由龙耀公司自行修复,案涉屋面修复费用420119元应由杰新公司支付。本案鉴定费用也应由杰新公司承担。杰新公司提出案涉屋面出现漏水龙耀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龙耀公司自行承担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龙耀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杰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龙耀公司屋面修复费用420119元、鉴定费72000元,合计492119元。案件受理费8682元,减半收取4341元,由杰新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龙耀公司没有异议;杰新公司认为遗漏认定:1.龙耀公司没有通知杰新公司进行修理。2.杰新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部分。
本院二审期间,杰新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两组:
证据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证明:设计验收是合格的,也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的。
证据二:照片四张。证明:1.从照片上,经过这么多年,有质量问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不需要进行全部更换屋面彩钢瓦是没有问题的。2.杰新公司有按照要求安装扣件,杰新公司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鉴定结论认定事实错误。
经质证,龙耀公司认为:证据一申请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论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现在事实上一直存在漏水等问题;证据二的照片只是呈现好的部分,龙耀公司一审提供的照片能够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杰新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能代表真实的情况,且杰新公司并没有按照规范施工,有专业人员及鉴定人员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一质量验收申请表只能证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但现实中厂房屋面确实出现了漏水等问题,该证据与杰新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没有足够关联性;证据二照片不能全面反映厂房屋面的真实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龙耀公司与杰新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十年,本案厂房钢结构工程于2011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目前仍处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龙耀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杰新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龙耀公司委托福建鑫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算的修复费用708495元,系龙耀公司单方委托,杰新公司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正确。一审法院根据龙耀公司的申请,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所对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根据福建方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为420119元。杰新公司二审中申请本院对维修费用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修复费用的依据。一审判决杰新公司承担《鉴定意见书》确定的420119元修复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杰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2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邱艳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