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0116,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

法定代表人: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1742945D,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永富路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石秉钧,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9035元及相应利息。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报告财产,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石秉钧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等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轮候冻结)。另查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经本院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武国用2013第**、武国用2014第**、武国用2014第**、武国用2014第**),本院已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孚股份有限公司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有被执行案件,涉案执行标的额62501871元,仍在执行状态。本院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该公司的相关资产。本院已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及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