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9890R。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城门镇濂江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76588。
法定代表人:林振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炳祥、翁道华,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王燕燕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菡君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