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23号
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濂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76588。
法定代表人林振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炳祥、翁道华,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7715。
负责人赖杰。
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大甲工业集中区海宏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587523192J。
法定代表人阮召炎,总经理。
被执行人阮召炎,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被执行人阮召慧,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惠妹,女,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阮召炎、阮召慧、林惠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称,请求本院确认其对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并优先分配拍卖款。事实和理由: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9民终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该生效法律文书虽未明确约定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民事实体权利是由法律直接创设的担保物权,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的优先债权应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到清偿。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利。
经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9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古田县××镇××工业园××期××号××期××号宗地及上述土地地上车间一、车间三、车间五3幢建筑物和1#楼、3#楼在建工程工业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成交价款为人民币36738800元。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持本院(2016)闽09民终61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拍卖价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受理其执行案件的古田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922执548号《参与分配函》,本院以(2020)闽09执恢41号《函》答复古田县人民法院,告知该案无优先权等内容。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该复函内容提起本案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2021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闽09执恢4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列为债权人,受偿金额为0,并告知“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针对本院(2020)闽09执恢41号《函》中答复内容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异议请求本院确认其对被执行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并优先分配拍卖款,其异议涉及债权清偿顺位、分配数额等实体异议,该实体争议并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畴。在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已另行制作(2020)闽09执恢4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如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分配异议及异议诉讼程序解决。综上,异议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国斌
审 判 员 张宗务
审 判 员 兰子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游铸文
书 记 员 黄孟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