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2071行初1125号
原告:孙广东,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
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黄圃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协辉,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长辉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城门镇濂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765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柳州市龙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胜利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181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东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孙广东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广东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广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广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简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