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1953号 原告: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2社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6号2幢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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