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1953号
原告: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2社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6号2幢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宜宾市**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