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青,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61601040。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9元,减半收取计1003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