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3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61601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303执315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287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303执3151号之二执行裁定,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产一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产二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秀屿区工业园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一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二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秀屿区工业园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