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6执异1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涉案款项五百万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形式审查上应当认定涉案款项为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理由如下:1、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与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以及临沂市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来看,涉案款项确为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2、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证据一即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转账500万元,但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占有及所有的特点,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入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3、对于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衍昌出具的缴纳保证款保证书,该保证书中的确载明涉案款项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义所交,但是该保证书中并没有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任何签章,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亦不认可。4、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证据四、证据五即其他法院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均未确认涉案款项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综合上述分析,本院对涉案款项进行冻结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与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鲁1326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衍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计付),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衍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326执230号。
2013年10月31日,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浦发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向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转账伍佰万元整,备注往来款。
2013年12月,甲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与乙方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前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2013年12月12日,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转账伍佰万元整,临沂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项目名称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缴款人为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4日,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衍昌出具缴纳保证款保证书,保证书主文为:1、被执行人保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2017)鲁1326执230号的金钱给付义务。2、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缴存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作为抵押,将保证金交款收据交于平邑法院执行局。该500万元履约保证金系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以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系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鲁1326执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缴存临沂市国土资源局2013-246地块保证金50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中刘彦华诉称:本人代住总久润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调解书中并没有认定。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311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中载明孙中涛系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中止对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500万元保证金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彭瑞国
审 判 员 薛 波
法官助理 王庆丰
书 记 员 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