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5430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918727x7。 被告:平邑县隆达花岗石厂,住,住所地平邑县城蒙山北路东前西路北、美丽石材公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66001414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富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后坦村罗庄安康医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6800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隆达花岗石厂、山东富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