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5430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918727x7。
被告:平邑县隆达花岗石厂,住,住所地平邑县城蒙山北路东前西路北、美丽石材公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66001414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富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后坦村罗庄安康医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6800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隆达花岗石厂、山东富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