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832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芹,******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原临沂市妇女儿童医院),住所临沂市清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01951708601。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第三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邑县***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91872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