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7号
原告: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区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3715H。
法定代表人:李俊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省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灯星沉洲******502。
法定代表人:王秀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福建芊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南益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区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南益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