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6418号
上诉人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洋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翔公司)、瑞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房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瑞安房产公司偿付安洋公司价款318,943.97元(即一审判决第一项偿付金额扣除瑞安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及预估的后续维修费用);瑞安房产公司支付安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8,943.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采纳瑞安房产公司提交的套内门照片、物业公司说明、确认函、发票、进账单等证据,该些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安洋公司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且瑞安房产公司因安洋公司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而实际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了相关费用。2.涉案套内门曾因其他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已由安洋公司更换了新的套内门,但此后在保修期又出现新的质量问题,安洋公司不得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瑞安房产公司多次向安洋公司发送整改邮件,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3.瑞安房产公司在一审中曾申请对涉案套内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以回应。4.因安洋公司未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瑞安房产公司为此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以及之后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在瑞安房产公司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被上诉人安洋公司辩称:1.瑞安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门套发黑系因为安洋公司的产品质量原因所致。2.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但对于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瑞安房产公司承担,安洋公司没有提供免费产品及安装的义务。3.瑞安房产公司应当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且是否予以鉴定应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并非申请就必须鉴定。4.瑞安房产公司提供的与第三方的维修费用清单,超过其主张抵扣的金额,且维修原因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安洋公司对相关维修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第三方的法定代表人系安洋公司离职人员,双方有劳动争议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承达公司均陈述:瑞安房产公司与安洋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各原审第三人无关,其均认可一审判决。
安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瑞安房产公司偿付货款505,957.99元;2.瑞安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5,957.9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安洋公司、瑞安房产公司签订《重庆市渝中区XX项目XX地块1#、3#、8#楼套内门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安洋公司为瑞安房产公司重庆市渝中区XX项目之XX地块1#、3#、8#楼供应套内门,合同总价3,796,885元;合同签订后瑞安房产公司付款10%,货物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呈交瑞安房产公司代表签署确认的收货单及产品清单原件等文件后付款65%,所有货物及配件由瑞安房产公司代表发出的货物合格证明之后付款20%,瑞安房产公司发给总承包竣工证书之十二个月后安洋公司须于瑞安房产公司发放最后一笔5%付款之前,提供担保函予瑞安房产公司,保障提供该项目42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安洋公司应按上述借款并连同上述规定的文件向瑞安房产公司作书面申请材料供应款,瑞安房产公司在收到安洋公司书面申请后,需作出合理评估并于二十八个公历天内支付款项于安洋公司;安洋公司需提供42个月免费保修保养服务,保修保养期由瑞安房产公司书面正式发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之日起计算;等等。 同月,安洋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瑞安房产公司作为业主、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作为精装修单位分别签订《重庆市渝中区XX项目XX地块之1#楼套内门安装工程三方协议》、《重庆市渝中区XX项目XX地块之3#楼套内门安装工程三方协议》、《重庆市渝中区XX项目XX地块之8#楼套内门安装工程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份《三方协议》)。三份《三方协议》均约定瑞安房产公司承担XX地块1#、3#、8#楼套内门安装的全部建设费用,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负责分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安洋公司的施工质量、安装及进度管理和协调,安洋公司负责配合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工程;1#楼、3#楼、8#楼的安装款金额分别为166,649元、181,506元及89,679元;付款阶段为合同签订后付款10%,货物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呈交瑞安房产公司代表签署确认的收货单后付款65%,所有货物及配件由安洋公司安装及测试完成及瑞安房产公司发出的货物合格证明之后付款20%,瑞安房产公司向整个项目总承包单位发出实际竣工证明十二个月保修期后支付尾款5%,安洋公司须于瑞安房产公司发放最后一笔5%付款之前,提供担保函予瑞安房产公司,保证提供该项目的42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安洋公司须按照上述条款所述的阶段及所规定的文件向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作书面申请工程款,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在收到安洋公司书面申请后及时发出合理评估并按流程申请及支付款项;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须提交付款申请给瑞安房产公司审核,付款申请须包括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申请款项……当瑞安房产公司收到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证明安洋公司已按本项目中期付款证书中本安装合同所占金额应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后,瑞安房产公司按本项目中体付款证书中,本安装合同所占的金额扣除有关工程税金后直接付款给安洋公司;安洋公司或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需提供四十二个月免费保修服务,此免费保养维修期将从整个项目总承包工程签发竣工证书后所定日期开始。在此期间,安洋公司或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必须按照瑞安房产公司要求免费修复、纠正、改良货物本身及施工问题而引起的质量缺陷、不足、瑕疵、损坏,并赔偿瑞安房产公司由于工程本身质量的缺陷、不足、瑕疵、损坏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和/或支付的额外开支;如果安洋公司或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瑞安房产公司要求修复缺陷、不足、瑕疵、损坏,瑞安房产公司有权雇佣他人修复缺陷、不足、瑕疵、损坏并从安洋公司或沪翔公司/瑞安建筑公司/北京承达公司处索赔费用或从其应付款中扣除;维修保养遇一般维修问题可即使解决的当场解决,小修要求24小时完成,一般整改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修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木门安装是否松动,门锁等小五金保养索具完整、开关自如,木门不变形、走样,检查木门表面是否有裂缝、划痕、色差等,及时进行修补;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安洋公司按约供应木门并进行安装,施工期间,安洋公司对已经安装完工的部分门套和木门因水浸发黑等原因进行了更换。2014年12月系争工程正式竣工。 2015年5月,安洋公司、瑞安房产公司就XX项目XX地块之1#、3#、8#楼套内门安装工程进行最终结算,确认结算金额分别为166,649元、181,506元及89,679元,合计安装款437,834元,其中北京承达公司在8#楼套内门安装工程决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庭审中,三名第三人均确认安装工程决算系原、瑞安房产公司之间进行,与第三人无关,安装款亦为瑞安房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安洋公司,第三人均未参与。 2016年2月,安洋公司、瑞安房产公司就XX项目XX地块之1#、3#、8#楼套内门供应工程进行最终结算,确认货款结算金额为3,905,308.22元。截至起诉,双方确认瑞安房产公司尚欠货款尾款195,265.41元、安装款尾款116,269.45元未付。 另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因非安洋公司原因导致XX项目XX地块1#楼、3#楼多户发生木地板、门套发黑的情况,瑞安房产公司向安洋公司发送签证单,确认相应整改维修费用由瑞安房产公司负担。安洋公司就上述情况维修共计产生维修整改费194,423.13元,瑞安房产公司迄今尚未支付。 再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瑞安房产公司向安洋公司原项目联系人XX邮箱陆续发出多份通知整改邮件,要求安洋公司对XX地块1#楼、3#、8#楼部分单元户内门套松动、门扇门套开裂、门扇发黑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告知安洋公司如逾期未响应,则瑞安房产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将由安洋公司承担,邮件附件中包括整改通知单、需整改问题汇总表、照片等材料。针对上述邮件中所涉及的问题,安洋公司并未进行维修。 2018年6月10日,系争工程保修期届满。2018年6月28日,瑞安房产公司向安洋公司发出《关于保修期内套内门维修整改事宜》的函件及相应附件,函件中瑞安房产公司表示因保修期内本工程出现大量门扇门框发黑、门扇开裂等质量问题,安洋公司未能按照瑞安房产公司发函(编号为CQTD/B18-5/ZL/2016/1/NO:002,CQTD/B18-5/ZL/2016/1/NO:009,CQTD/B18-5/ZL/2016/1/NO:018)在规定时间内跟进相关的维修工作,瑞安房产公司已经另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67,014.02元将在供应合同尾款中扣除;同时,系争工程尚有较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缺陷未完成修复,如安洋公司不能在2018年7月6日前回复瑞安房产公司处理方案或及时修复,瑞安房产公司亦将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也将从合同尾款中扣除。该函件附件一为瑞安房产公司统计的已发生第三方维修费用明细,包括重庆市渝中区XX片区住宅项目之套内门零星整改工程结算单(20170420),该结算单显示的瑞安房产公司发出指令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指令的档案编号与函件中所载一致,其中列明的整改项目、房号和指令内容与瑞安房产公司2015年5月之前向安洋公司发出邮件中所涉及的整改项目和房号均无法对应,但和瑞安房产公司2015年5月26日及之后向安洋公司发出邮件中所涉及的整改项目和房号部分能够吻合。该函件附件二中载明B18项目套内门尚未修复的缺陷包括门发黑、门框发黑、书房门档缺失、门不平、主卧锁未安装、门扇开裂、门套松动、没有安装门吸等。该函件附件三中载明供应合同尾款195,265.41元、1#楼安装合同尾款27,225元、3#楼安装合同尾款8,332.45元、8#楼安装合同尾款80,711.10元及整改签证费194,423.13元,瑞安房产公司认为应从上述尾款中扣除维修款67,014.02元。 2018年7月6日,安洋公司向瑞安房产公司回函表示安洋公司从未收到瑞安房产公司2018年6月28日函件中所称编号的函件,不清楚瑞安房产公司所提维修事宜是否属于安洋公司维修范围,安洋公司供应内门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验收前后因水浸造成的木门颜色改变不属于安洋公司的保修责任,相应的更换维修费用不应由安洋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安洋公司、瑞安房产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三名第三人均认可关于套内门安装款系瑞安房产公司直接付给安洋公司与第三人无涉,且安洋公司、瑞安房产公司对于瑞安房产公司尚欠合同尾款311,534.86元及整改签证费194,423.13元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供应合同》及三份《三方协议》余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首先,三份《三方协议》和《供应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和阶段的约定基本相同,现瑞安房产公司已经支付《供应合同》项下除最后一笔5%尾款之外的其他货款,即应视为瑞安房产公司对于除最后一笔5%尾款之外其他款项的付款条件成就均无异议,故瑞安房产公司应当支付3#楼及8#楼安装款余款中除了最后一笔5%的其他部分。其次,就《供应合同》和三份《三方协议》最后一笔5%的尾款,瑞安房产公司称付款条件未予成就,因为安洋公司未按约定在付款前提供担保函。但结合《供应合同》和三份《三方协议》的条款分析,该担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安洋公司为系争项目提供42个月免费保修服务,而免费保修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已经到期,双方对此也予以确认,故安洋公司交付担保函的义务实际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在担保函交付义务已经实际履行不能且安洋公司供应了木门并安装完毕、合同尾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瑞安房产公司以担保函未能交付拒绝支付尾款的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综上,瑞安房产公司应当向安洋公司付清《供应合同》和三份《三方协议》合同项下的全部余款311,534.86元。此外,就瑞安房产公司同意承担的、非安洋公司原因导致安洋公司维修产生的整改签证费194,423.13元,瑞安房产公司亦应当支付。 二、瑞安房产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在应付款中扣除其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三份《三方协议》的确约定,安洋公司应当在自竣工之日起开始的42个月免费保修期内,按照瑞安房产公司要求对于货物本身及施工问题引起的质量缺陷、瑕疵、损坏等进行免费修复,而根据瑞安房产公司提供的邮件,其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确实多次要求安洋公司对门套松动、发黑、开裂等问题进行维修。但首先,类似的门套发黑等问题曾因为案外人原因引起而通知安洋公司维修,而瑞安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邮件中涉及的问题系因安洋公司原因产生、均属于安洋公司的保修范围。退一步说,即使瑞安房产公司邮件中涉及的问题均属于安洋公司应当免费保修的范围,2017年5月之前邮件中涉及的整改项目和房号与瑞安房产公司统计的已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清单中的整改项目和房号均无法对应,2017年5月26日及之后邮件中也有部分无法对应,故就瑞安房产公司要求安洋公司维修但实际未发生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产生费用的部分,瑞安房产公司无权要求安洋公司承担。其次,虽然2017年5月26日及之后瑞安房产公司向安洋公司发出邮件中有部分整改项目和房号能够和瑞安房产公司统计的已维修项目吻合,但瑞安房产公司依据的确认函、发票、进账单等系瑞安房产公司和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一审法院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即使上述证据都是真实的,根据瑞安房产公司自行制作的已维修清单抬头注明的时间和指令发出的时间,瑞安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发生在2017年4月20日之前,而瑞安房产公司给安洋公司的邮件发出日期则在2017年4月之后,实际系瑞安房产公司先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然后才向安洋公司发出邮件要求其整改,故即使上述吻合部分项目安洋公司并未按照瑞安房产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也与三方协议约定的应当从瑞安房产公司应付款中扣除瑞安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的前提条件不相符合,瑞安房产公司无权以三方协议约定为由要求从应付款中扣除上述能够吻合部分的维修费。再次,关于瑞安房产公司自行统计的委托第三方已维修清单中列明的而瑞安房产公司发给安洋公司的邮件中未曾涉及的部分,瑞安房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安洋公司进行维修,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瑞安房产公司自行承担,故其亦不能依据《三方协议》约定要求扣除该部分费用。最后,关于瑞安房产公司称安洋公司质量问题可能产生的预估维修费用12万余元,并未实际产生,也不能证明属于安洋公司的保修范围内,故对瑞安房产公司认为应当在应付款中扣除12万余元的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瑞安房产公司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安洋公司有权要求瑞安房产公司偿付价款505,957.99元。瑞安房产公司逾期付款,安洋公司亦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套内门发黑是否系被上诉人安洋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瑞安房产公司可否要求安洋公司承担瑞安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并对之后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在本案应付款项中一并扣除。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瑞安房产公司主张,涉案套内门曾因第三方原因发生发黑的情况,尽管安洋公司予以更换及重新安装,但重新安装的套内门以及部分尚存的未安装套内门仍存在发黑的情况,系属于安洋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瑞安房产公司为此在保修期间要求安洋公司维修,因安洋公司未予以维修而产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应由安洋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在案《三方协议》虽约定了安洋公司需提供免费保养维修,如未予以修复,瑞安房产公司有权雇佣他人修复,并从应付款中扣除维修费,但该《三方协议》亦明确了免费保养维修的系货物本身及施工问题而引起的质量缺陷、不足、瑕疵、损坏。现瑞安房产公司以自行制作的技术分析和责任评判、部分照片为证,主张安洋公司已更换或未安装的套内门发黑系产品自身质量缺陷,但上述照片拍摄于本案一审期间(即2018年),而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12月竣工,故仅依据该些照片以及瑞安房产公司自行制作的技术分析等,不足以认定套内门发黑系因安洋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尽管瑞安房产公司在二审中亦提出对套内门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涉案工程已竣工近5年,且业主已经入住,故瑞安房产公司所提申请不具备鉴定条件,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故此,瑞安房产公司关于安洋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要求在应付款中扣除瑞安房产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维修费用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瑞安房产公司关于在其应付款项中还应扣除预估维修费的主张,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瑞安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28元,由上诉人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清 审判员 桂 佳 审判员 张薇佳
书记员 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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