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06执62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翠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汤静隽
书记员 臧唯佳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韩雨奇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