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瑞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283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肖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瑞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 卫
人民陪审员  赵琦颖
人民陪审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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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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