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9947号
原告:大***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呈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2年7月25日原告大***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钢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景 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