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至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金诺大厦**2413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运输中级法院(2020)辽71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沈阳运输中级法院(2020)辽71民初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零星辅材委托采购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又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承租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三份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们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均约定关系法院为申请人注册地人民法院,且合同签订日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前,因此,对双方的约定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此外,2014年10月31日,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7年9月27日撤回起诉。本案已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审理。综上,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能予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沈阳至丹东(进口)工程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且施工地点在沈阳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沈阳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且被上诉人曾就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起诉过、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宗 程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