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异362号 异议人:***,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金诺大厦**28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