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4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德保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4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而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告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工程总承包方,上诉人是工程分包方,被上诉人是劳务分包方,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管辖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约定,既然双方约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当事人当初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和本意。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定管辖优先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按约定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协议书》对于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内容、单价、工程量、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及相关要求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由及相关证据来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无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德保县辖区内,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前所述,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按协议约定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静
审判员周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