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494号
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0GNF4Y。
经营者:***,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