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416号
原告:山东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怡海国际18-12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2NBL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沣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392U。
负责人:***,镇长。
原告山东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