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

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854号之一 申请人: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0GNF4Y。 经营者:***,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做出(2023)鲁0305财保85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51.2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临淄区稷下***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现依法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相应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6551.2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