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1600号
原告: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北(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C47X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南二路51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