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财保48号
申请人:***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加尤镇加尤村陇祥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059518365T。
法定代表人:冉景配,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70553P。
法定代表人:薛贤熙,董事长。
申请人***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59801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便于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8010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鹏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
审 判 员 黄成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潘振强
书 记 员 姚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