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2民初2623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09.58元。申请人用其账户存款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长春路临江门支行账户为:x××的存款80709.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日起至2018年8月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腾云飞
审判员孙罡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