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XX、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XX,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建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XX给付161419.16元、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8070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XX、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XX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XX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42000元,对被执行人XX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80709.58元汇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账户中,于2017年8月4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对该款项进行冻结,待该案处理完毕,再对该笔款项进行处理,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