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泽县鸾凤乡文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3民初796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进步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鸾凤乡文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傅德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综治协管员。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鸾凤乡文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邱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