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6560号
原告:***,男,畲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进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462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