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02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文田村。
法定代表人:庄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173190.45元、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还款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执2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曾珍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