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25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坂兴工业区万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4963209B。
法定代表人黄永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6)闽06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54000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但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2月1日从泉州农商行丰泽支行扣划存款19519.23元,除收取执行费17800元外,余1719.23元案款支付申请人;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来往明细,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来往转账达260万多元,切未依法申报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将该涉嫌拒执罪行为于2018年5月31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本院经派人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已无人无牌,经查该公司工商登记、房地产、车辆、证券及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金 狮
审 判 员 徐 桂 铭
代理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