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执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庆,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杰。
被执行人黄永杰,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晋江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7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4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99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10月13日、2019年4月1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除闽C×××××号、闽C×××××号车辆及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经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调查,上述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被执行人黄永杰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住宅、储藏间、闽C×××××号汽车及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上述房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向首先查封法院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函请参与分配;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永杰名下闽C×××××号汽车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予以扣押;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永杰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及财付账户。除此之外,暂查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的房地产登记情况,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房产外,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永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黄永杰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无法实施。
5.2019年4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黄永杰下落,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及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查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黄永杰采取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大华
执行员 洪江龙
执行员 庄俊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燕梅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