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恢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与***、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1部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继续处置。经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破5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泉州锦绣庄木偶艺术馆等四个单位系列破产案件”中有可分配的破产债权款项。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可分配建设工程优先债权785714.28元,普通债权296088.71元,***可分配普通债权159332.37元,上述相关分配款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汇入丰泽区人民法院账户,本院已向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