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3执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537249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110415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508元,期限为一年。**(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50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462.54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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