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鑫盛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870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1104157E。
法定代表人:谢省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德鑫盛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17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8219116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与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鑫盛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17元,减半收取计6308.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王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喜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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