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110415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提示: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